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闽审法(2005)182号 2005年12月23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明确审计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和《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改后的《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闽审法〔2001〕45号)和《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闽审法〔2001〕1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