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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众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省内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市场秩序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4.5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州(市、地)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设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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