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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1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基本应急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外,医疗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事发地乡镇、村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协助抢险,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协作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按本部门职能做好协助抢险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所需的各种技术服务、人员、物资、器械、设备、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各种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3.2.4 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州(市、地)级人民政府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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