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享受少数民族教育待遇的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收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自治县在招聘教师时,应当招聘一定比例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教师。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每年对教育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高级中学的贫困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困难专科生给予适当补助;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和研究生。
自治机关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办学;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的科学技术事业。制定自治县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普及科普知识,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自主创新,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自治县设立科技进步奖,奖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主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加大文化投入,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和文化艺术团体的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切实加大对民族文化研究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依法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