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城镇化进程。
自治州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持和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_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革命传统教育意义的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品牌,发展旅游业。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增强财力,节约开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自治州加强对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州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专项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加以照顾的税收项目,报经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信贷资金。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