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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十)横穿道路施工、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环卫设施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修作业;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疏通或者抢修。
  排水设施跨越厂区、院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
  (三)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
  (四)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
  (六)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
  (七)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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