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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
  公路、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会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人防、水利、环保、交通、信息、电力、公路、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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