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高效有力的管理机构。理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完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行使独立、全面、统一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五台、繁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会同忻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建设、环保、旅游、文物、宗教、发改委、财政、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保护委员会,协调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决定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护委员会关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汇报,并对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七、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负总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并明确环保、旅游、文物、宗教、发改委、财政、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形成保护工作的合力;要按照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保护措施,科学地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目标责任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年度目标责任体系之中,保证落实。
十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决定,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构成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措施不力没有完成任期或年度保护目标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对由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保护不到位,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负责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九、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情况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对保护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每年都要组织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进行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