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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

  十、严禁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坚决杜绝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破坏空气、水体、植被、动物、环境和文物古迹等各类资源以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非法修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严禁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水、废渣,排放油类、剧毒废液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十一、加强宗教活动保护与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人身安全、文物保护等有关制度。
  十二、规范旅游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定各景区和景点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及游览线路。对接待量严重超负荷的景区、景点实行限定时间或限制人数参观,保证景点不被破坏,生态得到恢复。五个台顶等核心景区应该实行旅游轮休制,保护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内要全面推行节能措施,使用环保车辆。加强对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司机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管理及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依法打击非法导游、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和利用各种形式欺诈游人钱财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塑造五台山品牌。
  十三、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要求,制定、实施《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方案》,方案中须明确规定,分期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是灵峰圣境和台顶核心景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完善居民拆迁安置的政策措施,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有计划有步骤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和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依据规划进行整治和拆除。对风景名胜区出入口、清水河河道及沿岸、沿途主要道路两侧、旅游服务基地和核心景区进行绿化美化整治。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及缓冲地带加快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对风景名胜区外上风、上水方向的空气和水污染源,要进行评估和治理。
  十四、创新经营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类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风景名胜区各类项目的建设、经营。风景名胜区内,景点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企业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风景名胜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经营权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等作业权。在规定的区域内,对宾馆、餐饮等旅游服务设施的投资和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快污水、垃圾处理厂牗站牘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政策性亏损,应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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