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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河源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发改委、财政、扶贫、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保护委员会,协调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决定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护委员会关于三河源区保护工作的汇报,并对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三河源区保护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明确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发改委、财政、扶贫、旅游等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形成保护工作的合力;要按照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阶段性要求和主要保护措施,科学地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把三河源区保护的目标责任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年度目标责任体系之中,保证落实。
  十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决定,对三河源区的保护构成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措施不力没有完成任期或年度保护目标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对由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保护不到位,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负责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三河源区保护情况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对保护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每年都要组织对三河源区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对三河源区保护工作进行视察。
  十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三河源区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要宣传三河源区保护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对三河源区实施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为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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