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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汾河、沁河和桑干河源区(以下简称三河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汾河、沁河和桑干河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河流经全省除阳泉之外的10个市、45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3.8%,三河现有有效灌溉面积达126.86万亩,约占全省的60%,随着临汾马房沟提水工程和晋城市张峰水库的建成使用,其灌溉面积和经济效益还会明显提高;三河流域内县(市、区)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70多亿元,约占全省GDP总量的70%。
  二、解决三河源区生态日益恶化的问题关系重大。长期以来,我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三河源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源区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河源区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容乐观。一是断流天数呈增加趋势。汾河、桑干河近年来每年断流时间在270天到320天之间。二是水量呈明显减少趋势。汾河、沁河、桑干河十年平均减少量分别为多年平均水量的44.8%、48.9%和13.4%。三是水质污染呈加剧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汾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93%,桑干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47.1%,沁河嘉丰镇以下河段的水质也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四是三河源区的林草植被因开荒、采矿、砍伐林木等受到破坏,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能力逐年下降。因此,对三河源区实施保护,是改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
  三、三河源区保护的基本要求。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优先,以保护促发展”的原则,以“增加水量,减少污染”为目标,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全面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移民,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提高水源涵养力和水环境承载力,促进三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阶段性要求:“十一·五”期末,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三河源区的各种非法采矿、毁林开荒、挖沙破坏生态资源等活动得到全面制止,水量继续下降的局面得到抑制;2014年全面完成三河源区生态建设任务,水量恢复到正常平均水平;本世纪中叶水量基本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水质持续稳定在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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