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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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