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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 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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