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