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川建发(2006)145号 2006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