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威政发(2006)49号 2006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促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省驻威单位。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是指上述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履行职责不当,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第四条 市长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方式: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党委、政府政策的文件的;
(四)继续使用已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的;
(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时,未按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处置不当的;
(七)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