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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52号 2006年9月5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拟订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管,是指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管理权限,对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银监分局应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银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
  第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应经过市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业务范围。受托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业务,超出此范围的必须有特殊授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监督和贷款监督。监督对象是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延伸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将支票转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缴存银行,或由单位直接缴存银行;现金必须由单位交至银行。上述资金收存结算均应在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入账的回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登记单位及个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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