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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年至2005年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年至2005年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48号 2006年8月2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市政府责成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将2002年至2005年市政府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1.《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被《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威政发〔2002〕35号)废止。
  2.《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1994〕72号)被《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废止。
  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1993〕63号)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废止。
  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威政发〔1999〕18号)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废止。
  5.《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政发〔1999〕66号)被《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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