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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
(扬府办发(2006)97号 2006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行为,发展医学科学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监护人书面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其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捐献人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的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三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医学事业。
  依法保护捐献人的捐献行为,不得侵犯捐献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遗体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管理遗体捐献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日常遗体捐献工作。
  市卫生、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园林、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遗体捐献行为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以及受市红十字会委托的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定期向全市公布遗体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捐献人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或者采取便于登记的其它方式登记。
  第七条 遗体捐献登记应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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