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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和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设立寄宿制和半寄宿制学校。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保护其场地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逐年增加对科学技术事业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对在科研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和继承,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民族书籍,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鼓励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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