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家规定列支:
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共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中列支;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平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和设施要平战结合,平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损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防护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本市以前有关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