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02号 2006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城市发展、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