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3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3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