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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管理,积极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发展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自治县的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校(班)。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的照顾。
  自治县财政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补助。
  自治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学,对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加大科学技术开发投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适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挖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抢救、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自治县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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