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自治县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草海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采取有偿转让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自主安排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执行。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灾害等原因使财政减收增支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县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安排预算时,对民族乡和贫困乡(镇)给予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