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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贸易。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自治县建设的重点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县享受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各项权利,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学技术,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发展烤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村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畜牧业发展,加强对天然草场、人工草场的保护和管理,禁止毁草开荒,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及运销服务体系。
  自治县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开发利用天然草场、承包耕地和荒山种草养畜,发展生态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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