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并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条件、时间、人员数量及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及人员数量、待遇、应聘条件、报名办法、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报名结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所需专业人员,如不宜进行笔试的,报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重点检测和考察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对于应聘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