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主席团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经过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名额,其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该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