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全省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全省上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