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委员会应当于当年的11月前审议或者研究完毕,答复提议案人,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