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服务。
第三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阅读、酝酿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和审查的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和审查准备;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