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建议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自治州、设区的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云南部队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小组,并确定分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查。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和审查。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