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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报告的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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