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上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倡导各民族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促进各民族互相友爱、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县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逐步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适合民族乡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内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应当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千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汉语言文字和普通话。
第六十三条 每年9月2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每年9月为自治县的民族团结月。
彝族火把节,全县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