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档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原生态文化的保护,重视对彝族毕摩文化、摩梭母系文化、普米族韩规文化等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重视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做好翻译和出版工作。编纂地方史志。对保护传承人和研究民族文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的建设。加大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培养文化专业人才。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健全城乡防疫、医疗、妇幼和老年保健网。
巩固和发展乡村医疗队伍,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集体办医、联合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加强乡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知识,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动物、植物的检疫和防疫工作,严防各种疫病的传入,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少数民族民间医药资源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应用。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和取缔假劣药品、食品。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下,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