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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部门征收和管理,自治县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禁止乱挖滥采。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内开发自然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兼顾当地人民的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下,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优势资源开发项目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依托沪沽湖、彝族毕摩文化、摩梭风情和普米族文化以及其他名胜古迹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和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不断完善配套措施,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壮大旅游产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邮电事业,加强城乡、边远山区道路和邮电通信网的建设,加强对公路的改造、养护,提高公路等级。
  自治县内的县、乡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扶持和对民族自治区方特殊政策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城和乡镇集镇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
  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以县城为中心,以交通要道和旅游集镇为重点,完善市政设施,充分发挥城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在建筑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逐步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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