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自治县经济健设步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资源优势,重视发展农业和工业,重点培植旅游、电力、矿产、畜牧、水能和生物资源等优势产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建设,封山育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营造用材林、风景林、水土保持林和薪炭林,绿化荒山,实施生物固土工程。大力发展经济林和林下资源,培植林果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承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所种植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和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提倡自主经营,扶持专业户和示范户,大力发展黑头山羊、黑绵羊等特色养殖业。加强饲料种植加工、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畜产品加工营销和科技服务等体系建设,提高畜禽的出栏率及其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水利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重视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