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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五、违反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为。
  六、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行为:
  1、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发弃物;
  2、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3、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
  5、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9、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10、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11、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12、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13、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
  1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
  15、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1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
  18、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19、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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