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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缴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执法的配套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市政府第5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

  一、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为。
  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为。
  三、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为。
  四、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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