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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退还当事人;
  (三)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保管费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需要拆除的,执法局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对已竣工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公房由执法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对正在建设的,由执法局直接强制拆除。
  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者以料抵工。
  第二十条 执法局办理案件的期限,除当场处罚的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一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执法局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协调与配合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执法局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
  第二十四条 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执法局处理;发现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执法局。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部署以及工作需要,建议执法局组织专项执法活动,执法局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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