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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环境噪声污染和违法在人行道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施工作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预拌混凝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见附件。
  第九条 执法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照)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执法行为

  第十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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