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或者虽经核准但核准文件已经失效的项目,环保、规划(国土资源)、质监、证监、外汇管理、安监、水务、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银监、安监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进行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及跨区、跨流域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备案权限。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格式见附件3)。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