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细则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发展改革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核准权限。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中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