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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区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300吨(不含)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规划土地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市属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市级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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