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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并适时调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的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建立分工协作的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银监、证监、外汇管理及全市各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投资建设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已出台的办法要跟踪调研、及时完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紧制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咨询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废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制订,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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