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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发(2005)333号 2005年11月2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文件规定,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主要工作
  1.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扣缴义务人、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宣传教育储蓄存款政策,及时调查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定期与储蓄机构沟通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银行部门主要工作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教育储蓄的存取款工作,对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做好对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2.储蓄机构在储户的教育储蓄到期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同时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做好教育储蓄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填制“教育储蓄储户情况信息表”(附后)随同利息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部门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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