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5)140号 2005年11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参加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做到“不漏一项,不掉一人”。
  二、民政、安置部门要迅速了解历年退役士兵安置中单位拒收、安置后未上岗、同工不同酬、未按时发放生活费等遗留问题,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依据,并牵头做好相关稳定工作。
  三、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空编、扩编和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录(聘)用管理工作,明确一定比例的编制优先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对已经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但尚未落实编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要在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或自然减员中优先予以解决。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安置到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的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同等待遇。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其生活费。对已分配到生产经营不正常或破产倒闭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未上岗又不能按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由安置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五、城镇退役士兵至今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尽快予以落实。对按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9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后,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统筹安排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自谋职业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参照《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