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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引起的自动辞职、退职或除名、开除等,仍应视为原工作单位当年度的计划外生育,该单位仍须承担责任,应负责督促当事人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九、对未认真执行《条例》规定,没有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县(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出现计划外生育现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责任人,在评选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时,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未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评上荣誉称号的,应由批准机关负责撤销,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
  十、在本市境内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国内私营、集体、国营及内联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的上述企业,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提出书面警告。警告无效,导致计划外生育者,按《条例》及本规定处罚并追究责任。
  有关劳动部门为外商招收员工时,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招聘条件写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查验婚育节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满处罚期限的,不得招用。招用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条例》及本规定处理。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把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承包、租赁合同,由承包、租赁者依照《条例》及本规定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予追究责任。
  十一、计划外生育费依法由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外来暂住人员由暂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也可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征收。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用款计划,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批下达。
  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取一定比例(不低于20%)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全县(区)计划生育事业。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凭证齐全、帐目清楚。镇、街道每年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可每天加收1~3%的滞纳金。征收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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