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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凡进入我市的外来育龄人口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办证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婚育审检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准予办理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为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逾期不办理婚育审检证或有效期满未重新登记者,每查到一次处以四十至一百元罚款,并对招用单位(雇主)处以每人每次一百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加倍处罚。
  五、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征收;违反生育间隔规定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一倍征收;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情节严重者,按三倍征收;超生二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五倍征收;超生三个孩子以上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七倍征收。
  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如无法确定上年总收入的,以居住地县(区)上年人均收入乘以抚养系数再乘以2,作为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缴纳有困难者,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缴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超生者,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工资已在最低档次无级可降的,可一次性加罚一千至一千五百元。降级工资在处罚期满后不能恢复。处罚期限: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处罚限制期为一至三年(一年以内的按一年计算,一至二年的按二年计算,二年以上的按三年计算);计划外超生的处罚限制期为七年。均从处理之日算起。
  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在处罚限制期限内均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不发给综合奖(含生产奖、业务奖、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奖),不转正、不提拔、不晋升、不提工资;不发营业执照、不发汽车驾驶执照、不准承包工程;村民不得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不招工、不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安排宅基地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事项或进行年度有关证照审检时,必须审检当事人的婚育节育证明,没有出示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或汽车驾驶员计划外怀孕的,经教育不落实补救措施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或驾驶执照,导致计划外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处罚并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方可发还证照。
  八、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事前不认真做工作,事后不报告不处理的,按未认真执行《条例》论处,每发生一个计划外生育,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主管部门还应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扣发单位各领导成员两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和半年奖金,情节严重、影响坏的,上级机关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报同级政府人事、监察、计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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