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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三项资金统管办法[失效]

  第六条 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所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明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接受财政监督。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掌握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范围和标准,切实履行对预算资金管理监督的职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者要加惩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七条 乡镇自筹资金的征管,按乡镇政府下达给各企事业单位的任务和上缴利润的比例,由财政所负责筹集和安排使用。乡镇统筹资金由财政所实行定项筹集,专款专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按照三项资金的不同来源,设置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套帐,分别进行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各乡镇对统管的三项资金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财政所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三项资金预算草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要强化预算管理,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全年收支平衡。年度终了,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决算。
  第九条 对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乡镇财政所要对其制定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其全部收支活动,使其自有资金收支合理化、制度化。对不适合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自有资金要在“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即收支渠道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管。
  第十条 三项资金统管后,在不影响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资金调度上,乡镇财政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集中使用,支持发展生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乡镇资金统管工作,由各县区财政局组织乡镇财政所具体实施。各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政职能。对不实行资金统管的乡镇或部门,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其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三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各县区审计机关要有重点的对乡镇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三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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